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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的法律依據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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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的法律依據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處罰這樣的一種措施較為輕微的,就是進行一定的罰款,而比較嚴重的話,可能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也就是行政拘留,但無論是哪一種型別的處罰方式的話,遇到一些特殊情況都有可能暫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