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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勞動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就業的權利,婦女在就業上不能受到歧視,並受法律保護。若公司規定男職工調走時,妻子必須一同調走,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至法院,該公司的這條規定也將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公司此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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