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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量刑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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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量刑213條
職務侵佔罪量刑213條是否可以?
你好,關於你詢問用職務侵佔罪量刑213條是否可以,該工程師犯了假冒註冊商標罪和侵佔罪。按照刑法對假冒商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規定如下: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所以,兩宗罪可以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取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的調節比例。不可以單一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