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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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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