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民法典共同債務法院如何認定的

法律 閱讀(9.53K)
民法典共同債務法院如何認定的
民法典共同債務法院如何認定的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債務人,標的可分,法院一般認定按照各自的份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如果一個債權或債務屬於數人共同共有,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必須共同行使權利或共同履行義務者,為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法院一般認定為連帶債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