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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後的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離婚 閱讀(3.11W)

一般夫妻在結婚之後產生的債務,基本都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當然此時要求婚後的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若是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債另作他用,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另外,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離婚後的共同債務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