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新情況
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的一種制度。根據我國法律的最新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第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種情形的,才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保外就醫後可能有危害社會或者有自傷、自殘行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已經被監外執行的罪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將被收監執行:
第一,發現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監外執行管理規定的;
第三,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