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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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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效力
保管合同成立的條件及效力是什麼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