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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賠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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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賠償主體
醫療事故賠償主體

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事故,由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僱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義務主體。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


(1)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院方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於醫療事故賠償的專案都有哪些都已經瞭解了,它包括了患者在治療期間的治療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等,支付標準一般是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具體情況來確定。而這部分的賠償並不由醫務人員支付,賠償主體應為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