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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與兒子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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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與兒子繼承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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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兒子有繼承權嗎

過繼子女能否繼承遺產得看過過繼是否形成了收養關係。

對於過繼能否形成收養關係,不能一概而論,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果過繼子女在過繼後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並與生父母脫離了父母子女關係,則可以認為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間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可以按收養關係處理。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則過繼子女可以繼承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指出:“親友、群眾公認,或有組織證明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相反,如果過繼的目的只是為了延續繼父母的香火,或只是為了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並未與過繼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的話,即使有所謂的過繼手續也不能認為是收養,自然,這種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也就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過繼子女就不能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