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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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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的特徵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分析反訴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反訴的提起。一是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無法與本訴合併審理,不能達到反訴的目的;二是反訴應該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審程式仍應允許當事人提起反訴。當事人提起反訴後,在二審程式中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即可以調解方式結案。一般案件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第二,反訴物件的特定性,也就是說反訴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通常認為,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進行了調換。第三,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其獨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程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訴具有獨立的訴的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三是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這一點是反訴制度的實質,也是判斷是否構成反訴的標誌,是關鍵的內容。第四,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即反訴的目的是被告為了抵消、排斥、併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對自己履行義務而提出的。被告通過反訴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訴訟請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