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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三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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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三級管轄
刑事案件怎樣確定地區管轄?
先說級別: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其次,說地域: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