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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服刑人員訴訟離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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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服刑人員訴訟離婚管轄權
服刑人員離婚管轄,怎麼與服刑人員離婚

按照婚姻法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按理來說,服刑人員的離婚方式也不外乎這兩種。


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就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後,共同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但是,服刑人員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非監獄同意其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或者民政局在監獄設立臨時辦公地點,否則服刑人員是無法協議離婚的。實際上,相對與協議離婚,服刑人員的訴訟離婚更為可取。


訴訟離婚,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有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實踐中,服刑人員離婚也大部分是採取的是訴訟離婚的方式。訴訟離婚時,不管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的,還是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服刑人員訴訟離婚時,最重要的第一步工作就是確定服刑人員離婚管轄問題,也就是服刑人員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


不管是正在服刑的人想要離婚,還是其配偶打算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在離婚方式上面,其實仍舊是有兩種,即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不過由於夫妻中一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實際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比較多。但區分是哪一方提出離婚,那麼實際管轄離婚案件的法院也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