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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徵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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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徵收說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執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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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選簡易辦法3%徵收率可否享受減按2%徵收增值稅

以下幾類情形下,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可減按2%徵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轉型或營改增試點以前購入的,或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2.納稅人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一般納稅人後再銷售該固定資產;3.選擇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4.銷售舊貨(經營其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經濟行為在享受減按2%繳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