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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以監外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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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以監外執行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1.具體行為包括: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2.構成條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前者擾亂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而後者屬於詐騙,以騙財騙卡為目的,兩罪很相似。但作為公民,以歪心思謀取利益終究不被認可,將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本文能提高大家對信用卡犯罪的認知,合理使用訊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