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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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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如今,不少人在生活中開始使用了信用卡。但需要注意,既然使用信用卡就應該遵守國家對信用卡的相關管理規定,要是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有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就會構成妨害信用卡罪。而此罪與一般妨害行為的區別就是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6、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自然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對於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以及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為,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才能認定為本罪。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信用卡作為一種信用支付工具,只能由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嚴禁偽造、冒用。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6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騙領、冒用信用卡的;偽造、變造銀行卡的;惡意透支的;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直接破壞國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損害合法持卡人及髮卡機構的經濟利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需要予以刑法打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物件是信用卡。信用卡的含義有廣、狹之分。《辦法》實施前,所謂的信用卡,系廣義的信用卡,泛指銀行、金融機構向信用良好的單位和個人簽發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場所進行直接消費,並可在髮卡行及聯營機構的營業網點存取款、辦理轉賬結算的一種信用憑證和支付工具。《辦法》中的信用卡僅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是狹義的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據此,刑法中的信用卡與目前金融機構所謂的銀行卡,雖名稱相異,但涵義相同。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當前信用卡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為了逃避打擊,偽造信用卡犯罪組織之間形成了細緻的分工。從空白信用卡的印製、運輸、買賣,到寫入信用卡磁條資訊製作成假卡,再到運輸、出售,各個環節往往由不同犯罪組織的人員分別承擔,各組織間互不隸屬,單線聯絡。《刑法修正案(五)》實施前,除了在偽造和使用環節查獲的案件以外,對其他環節查獲的人員,如果按照共同犯罪追究,行為人之間的共同犯罪故意很難查證。實踐中,公安機關查獲的很多案件,行為人持有大量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偽造的空白信用卡,但無法查明該信用卡系其本人偽造,或者已用於實施詐騙犯罪,因而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了更有力地打擊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活動,《刑法修正案(五)》借鑑外國立法的有益經驗,將“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規定為犯罪,從而為嚴厲打擊該類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需要注意:一是本項行為中的犯罪物件既包括偽造的信用卡,又包括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與真實的空白信用卡一樣,都可以用作信用卡磁條資訊的載體。只要把信用卡磁條資訊輸入,就可以正常使用。因此,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數量較大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上述兩種犯罪物件的犯罪構成標準不同。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構成犯罪並不要求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而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則必須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犯罪。三是行為人對持有、運輸的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必須以主觀明知為前提,不“明知”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按照國際信用卡組織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信用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轉借給他人使用。雖然不排除個別情況下,有的持卡人違反規定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但一般來講,行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數量不會太多,行為人與持卡人的關係也比較密切,有的還得到持卡人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持有他人信用卡行為雖屬違法,但不具有刑事違法性。然而,如果發現行為人持有大量他人的信用卡,又不能說清其合法來源,要求公安機關一一查明行為人所持信用卡的來歷,行為人與持卡人是否有串通情節等,十分困難。實踐證明,這種情形多系嫌疑人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的組成部分,國際信用卡犯罪集團也正是利用跨國取證難這一點來逃避打擊。

如前述,近年來信用卡犯罪的國際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境內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國際犯罪集團在他國(目前主要是韓國和馬來西亞等)與資信狀況不良者串通,幫助其領取信用卡後予以收買,然後將大量信用卡帶入我境內消費或取現。當持卡人收到月度賬單時,以未出境為由,向髮卡行否認境外交易,將損失轉嫁到外國發卡行和我國收單行。《刑法修正案(五)》將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無疑有助於打擊此類行為。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時,需注意:一是本項行為中的犯罪物件“他人信用卡”一般是指他人合法申領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況下,也不排除他人偽造的信用卡。比如,行為人基於認識錯誤而持有了他人偽造的信用卡,且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因行為人的持有行為不符合前一項行為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觀要素,但基於行為人對他人信用卡屬“明知”,可認定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二是對“非法性”的判斷一般應通過對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數量、消費或者取現的額度、行為人與持卡人的關係等加以綜合判斷。三是“數量較大”,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數量,而不是指信用卡內的授信額度。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身份證明是信用卡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最關鍵資訊,是信用卡申領者個人資信證明的基礎,也是信用卡糾紛發生時確立責任主體的依據。根據有關規定,申領信用卡,應當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實踐中,騙領信用卡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的利用盜竊的或者偽造的身份證,或者通過招工、招生等名義收集他人身份資料或者騙取他人身份證影印件到銀行申領信用卡;有的利用虛假的營業執照、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欺騙銀行,騙領單位信用卡;有的利用長期不用或者基本無經營活動的法人執照,騙領單位信用卡等等。

在分析了上述內容後,我們知道法律中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實踐中必須要先判斷一個行為滿足了妨害信用卡的行為後,再符合立案標準的,才能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對其定罪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