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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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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
律師解答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有:
1、董事人數不合法或不符合公司章程;
2、未彌補的虧損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
3、單獨或者合計佔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董事會提議;
4、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這是根據當前問題的經驗總結,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尺度上有細微差別,辦理案件一定要選擇專業的律師,點選快速諮詢,與律師一對一溝通法律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