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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會議召開條件是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46W)
臨時股東會議召開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如下: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3、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4、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