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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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