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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鑑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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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鑑定規則
民事訴訟規則抗訴的辦案規則是怎樣的?
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規則抗訴的內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