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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怎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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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怎樣判定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怎樣判定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詳續費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

(1)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實施了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2)不管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

但“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種允諾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為他人謀取了利益。

(3)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了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不包括單純違反地方性規定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

必須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即公司、企業中,具有職務的從事公務的人員。

金融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不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犯有上述受賄的行為,以貪汙賄賂罪中的受賄罪論處。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