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
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如果原告已經遞交
民事起訴狀並且法院已經立案,作為原告來講,是不需要再重新寫起訴狀的,只需要在庭審時,直接要求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並提交相應的證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