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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首先原告的具體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絡方式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要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訊;
其次被告的的具體資訊,同原告的要求一樣。
再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最後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在事實與理由部分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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