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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複核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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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複核的程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複核的程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申請複核
(一)申請複核的期限
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適用程式錯誤或責任劃分不公的,可及時申請複核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二)不能申請複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提訟並經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由於目前,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不再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只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當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而前述的複核只是公安機關內部的一種自我糾正,在公安機關自己監督自己的情況下,申請複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為當事人提供了一條進行救濟的途徑。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複核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復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