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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滿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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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滿取保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監視居住期滿後怎麼處理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後,通知辦案單位,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