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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二手房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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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二手房買賣糾紛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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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常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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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所談的糾紛,僅指二手房買賣常見的糾紛,不包括商品房發生的糾紛。對於商品房糾紛,請參閱黃律師《商品房買賣常見糾紛》一文。


  一、房屋產權瑕疵

房屋的權利分為兩個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質有國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體所有(農村的土地)。所有權的標誌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產證。

最常見的糾紛,來自於限制產權,如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等;和無產權,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產權房等。

經濟適用房在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遷安置房在3年內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體內部買賣。

上述情況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簽訂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卻無法完成過戶登記。這樣以來,賣家的風險小,買家的風險大。一旦房價暴漲,賣家就會起訴買家,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進而要求返還房屋,這樣的訴訟多數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二、賣方無權處分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財產,在大多數情況下,房產證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賣掉了,沒有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對此行為追認,則有效;拒絕追認,則無效。

常見的無權處分有幾種情況:

1、父母替子女賣房子,房價上漲了

2、夫妻賣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簽字,也沒有出具另一方的委託授權書,房價上漲了

3、夫妻鬧離婚,一方偷著賣房子

4、承租人、借用人、債權人偷賣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價上漲了,就會引來各種藉口來阻止交易繼續,比如“另一方在國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鬧離婚”。這個時候作為買家,就面臨著進退兩難的境地,定金在賣方手裡,可能支付了大筆房款,辦了按揭貸款。繼續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終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並且痛失房價上漲的差價。

三、買方無購房資格糾紛

在限購令下,一些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中介承諾補繳社保,可以取得購房資格,屬於違法行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區縣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戶籍補繳社保辦理房產過戶。如果買方輕信中介承諾,賣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四、無法辦理按揭房貸糾紛

由於並不是每筆按揭貸款申請都能夠順利辦理,因此剛需購房者在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後,卻發生了按揭貸款無法辦理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國家貸款政策調整、房地產市場調控、銀行貸款規模限制等相關事由。如果產生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為購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齊備,或者購房者缺乏還款能力,銀行審查認為購房者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發放貸款,導致貸款合同不能能訂立,如果購房者要求解除已訂立的購房合同,則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五、房屋質量糾紛

相對來說,二手房買賣中的質量問題和商品房類似,卻又少於商品房。因為業主購買商品房的時候,房子可能還沒有建成,也就沒有給業主一個機會提前檢查房屋的狀態,但是二手房就沒有這樣的問題。質量問題業主自己稍微具備一些知識就可以把關。

但二手房的質量問題也不容忽視,如採光、通風、噪音、漏水、裂縫等問題,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

而且二手房還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備的質量問題,比如說二手房可能是凶宅。關於凶宅問題,詳見《黃維青律師談凶宅問題》。


  六、房屋無法交付糾紛

購買二手房還會碰到的一個可能的問題,就是房屋裡面有房客。買家買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給他人居住。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即是說在相同條件下承租人有權優先購買房屋,房主必須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買賣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願意購買,則比買受人優先獲得購買房屋的權利,而不是以訂立買賣合同的先後為依據。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就是說即便承租人不反對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權繼續按照租賃合同一直住下去,買房人買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間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趕走自己搬進去住。

其他的情況,可能是債務人佔有房屋,親朋好友居住由於各種原因不肯搬出等,導致無法交付。


  七、定金糾紛

二手房買賣當中牽涉到最多、也最複雜的糾紛就是定金的糾紛。

定金最重要的兩個要件,一是他要是書面的書寫定金字樣,二是定金要實際交付。

認購金、訂金、預付款等等字樣,都不具備定金這兩個字同樣的法律約束力,除非有詳細具體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最常見的定金糾紛是,因為價格變動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達成交易,又不想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尋求法律服務大致有以下六類目的:

1、幫助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買方拿回定金。

2、幫助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賣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賣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時,幫助買方繼續買到房子。

4、在買方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時,幫助賣方將房屋順利出售。

5、幫助買房追究賣方違約責任,如雙倍返還定金、賠償中介費、賠償差價

6、幫助賣方追究買方違約責任,如不退還定金、賠償差價。


  八、陰陽合同糾紛

相信中介包裝房屋價款承諾,希望通過低報房屋實際成交價格而逃避稅費,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因此該約定無效,而且在訴訟中買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責任的證據,幹吃啞巴虧。


  九、戶口遷移糾紛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寫明關於賣方戶口的遷出、買方戶口遷入的約定,則賣方拒不遷出的行為構成違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若合同中並無該項約定的,對買房人就構成一種負擔。根據法律規定,戶籍歸公安部門管理,屬於行政管理權範圍,法院對涉及戶口問題的訴訟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產生此種爭議,無法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遷移戶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將戶口自動遷離,公安機關也不能將原房主的戶口強行遷出。


  十、中介費糾紛

一般業主認為,買房子找中介,是因為中介公司提供一個正規的服務,應該包括替業主把關,提供一套“質量”有保證的房屋,不會讓業主通過中介買了房子,還要吃官司,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包含以下內容:

1、提供房源

2、促成交易

3、代書合同

4、代辦過戶

5、代辦按揭貸款

中介公司服務的強項在於,他們能提供房源資訊,能夠替業主快速的辦理各種手續,能夠在交易過程中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但如果當事人已有交易物件,也可以不找中介,而是委託律師負責交易監控。其實許多中介提供的買賣資訊,在網上已經掛出。

業主也可能面臨中介公司和另一方串通形成的欺詐,或者是中介為促成交易而做出無法實現的承諾,這種情況下,中介費的退費問題與追究違約方責任往往是結合在一起的,而業主很難提供確切的證據,在訴訟中陷於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