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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推遲半年不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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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推遲半年不交房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商品房交房標準

通常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住宅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法定條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約定條件:達到預售合同約定的其它交付條件。另《消防法》規定:建築工程竣工時,經消防驗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築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消防驗收申請,設有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還應當同時提交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並組織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築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