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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商訴訟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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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商訴訟費收費標準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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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你好,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可以參考下列資訊:

離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10元

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50元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

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

每件交納50元;

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納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

按照2%交納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納

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納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納

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納

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

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

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納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

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

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元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

每件交納400元

破產案件

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

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申請海事強制令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

每件交納1000元

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

每件交納1000元

其他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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