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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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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的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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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的範圍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本條根據上述規定,列舉了收入、房屋等最常見、最重要的幾類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


    1、收入。是指人們從事各種勞動獲得的貨幣收入或者有價物。主要包括:


    (1)工資。指定期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報酬等;


    (2)從事智力創造和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物質權利,如稿費、專利轉讓費、講課費、諮詢費、演出費等;


    (3)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4)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所得;


    (5)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6)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7)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收入、從事承包土地所獲得的收益等。


    2、房屋。房屋是我國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包括依法購買的城鎮住宅,也包括在農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鋪、廠房等建築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本法的規定,房屋僅指在土地上的建築物部分,不包括其佔有的土地,城鎮房屋佔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私人可以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對該房屋佔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


    3、生活用品。是指用於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電器、私人汽車、傢俱和其他用品。


    4、生產工具和原材料。生產工具是指人們在進行生產活動時所使用的器具,如機器裝置、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原材料是指生產產品所需的物質基礎材料,如礦石、木材、鋼鐵等。生產工具和原材料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是生產所必需的基礎物質。


    5、除上述外,私人財產還包括其他的不動產和動產,如圖書、個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

這是我國的憲法進一步的完善了對於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制度,不過,就算是我們合法的私有財產被侵犯了,一般也只能通過刑法或者是民法來進行維權,因為現在我國幾乎是沒有任何的事情能夠直接基於憲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