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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要求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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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要求增加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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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問題

撫養費的變更不是隨意的說變就變,實踐中法院會根據以下條件來判斷是否變更:子女突患重病費用增加、升學導致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經濟索賠、年齡的增長而隨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因物價因素導致原定撫養費不足,或者是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喪失經濟來源無力再撫養,在這些條件下法院是可能判決變更撫養費的,當然男女雙方協商變更是最簡便的方式。

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你們雙方財產的具體資訊來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下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1. 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 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 婚後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2. 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般而言,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你們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對財產歸屬和分割進行約定,後期要分割財產時會按照你們的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