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雲南省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法律 閱讀(2.53W)
雲南省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雲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是啥內容的 謝謝
您好,幫您瞭解到,對於雲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有如下: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雲南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相對集中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具體參保辦法由雲南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二、雲南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三、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州、市)級統籌,分步到位。取消行業統籌,原養老保險省級直接管理的企業暫由省社會保險局管理,待條件成熟時下劃屬地統籌。在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未參加省本級統籌的單位一律實行屬地統籌。 經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集中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統籌地。 四、工傷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 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 工傷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 滯納金; (四) 地方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下專案支出: (一) 工傷醫療費; (二) 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傷殘津貼; (三) 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四) 配備國內普及型的輔助器具費; (五) 工傷康復性治療的費用; (六)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 喪葬補助金; (九) 供養親屬撫卹金; (十) 勞動能力鑑定費;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六、統籌地區可從當年收取的工傷保險基金提取10%建立儲備金,用於預防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統籌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省和地(州、市)兩級,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鑑定的日常事務。 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制定全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鑑定程式。 省本級統籌單位的勞動能力鑑定暫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參與鑑定的專家不能與初次參與鑑定的相同。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八、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但用人單位、職工親屬或個人應在7日內到經辦機構備案,傷情穩定後應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服務機構治療。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後,到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限額和管理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九、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醫療終結期按照雲南省勞動廳、省衛生廳、省總工會《關於印發〈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鑑定標準〉的通知》(雲勞險〔1992〕10號)執行。 十、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自領取工傷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個人帳戶,其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再予啟封。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原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的基本養老金÷120個月的金額低於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