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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 具體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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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具體規定有哪些
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具體規定有哪些
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有:
1.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牽連犯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
4.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