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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履行的房屋買賣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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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履行的房屋買賣管轄法院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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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沒有單就居間合同規定特殊的管轄地。所以,居間合同的管轄地問題也適用以上兩條規定。即如果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選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則甲只能在b地起訴乙公司。

但如果能確認a地是合同履行地的話,則可以適用第二十四條,即也可以在a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