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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異地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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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異地辦理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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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異地辦理嗎

首先我們要知道夫妻離婚分為了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其中協議方式下離婚,明確要求夫妻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手續,因而嚴格意義上來說,協議方式下就是不能異地辦理離婚手續的。

下面我們要看一下訴訟方式離婚,這其實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從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中的規定可以知道,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其實允許夫妻在異地離婚。具體就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在其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要是夫妻雙方都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有些情況下可能沒有經常居住地的,那麼由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勞動教養或者在監獄服刑的,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以由原告方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