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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員工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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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員工應注意什麼
員工被辭退與開除區別,單位辭退員工應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