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挪用資金罪三個月未還

法律 閱讀(7.23K)
挪用資金罪三個月未還
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認定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對這部封隊規定我國的法律指出,違法犯罪者根據相應的金額進行相應的處罰。我國的國有資產在被個人挪用時,根據相應的情況進行判罰,對情節惡劣的犯罪者還應加大懲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