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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未達三個月能否立案?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1.82W)

一、挪用資金罪未達三個月能否立案?

挪用資金罪未達三個月能否立案?

挪用資金罪未達三個月能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資金罪,《刑法》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為止挪用資金指的就是擅自的挪用單位的資金歸自己所有,或者是借給他人所有,但是在數額標準以及超期未歸還的時間當中,都做出了明確的限制,一般情況下要求的是超過三個月未歸還,但是進行盈利活動的並沒有這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