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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事故找誰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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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事故找誰賠付
電梯事故找誰賠付
1、電梯所有人和管理人

《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特種裝置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裝置,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第1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法律首先將電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就是我們一般而言的商場、物業公司納為索賠的物件。

2、電梯的生產廠家

《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還規定了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消費者是在賓館、商場、火車站等場所遭遇電梯安全事故,可以直接向該場所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電梯生產廠家要求賠償。



3、監管部門

《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裝置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產品監管部門,特別是質量監督部門負有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依法採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產品質量法》行為的職責,《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與行政處分。

4、自行承擔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5.第三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