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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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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我在網上幫你查了下列解釋你可參考。解讀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總體成本增加   關聯條款: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   本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總體上看,基本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   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只有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則不用支付補償金(個別地區規定須支付生活補助費或補償金)。目前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單位為了儘可能降低解僱成本,將合同期限縮短使之到期自然終止,避免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做了相應規定。同時,個人認為,從合理性角度講,合同期滿或其他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按工齡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作為對員工對用人單位服務年限的一種嘉獎和鼓勵,也可以理解。   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第四十七條區分了高階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對高收入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定,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另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把高階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區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體現出勞動合同法對於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過分懸殊,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成本作了適當平衡。”關於工資三倍問題。主要看你的月工資是否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具體數額可按上述規定計算。慢慢來,不要急,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