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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事訴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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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事訴訟法典
中國民事訴訟法二百另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