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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攤銷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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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攤銷年限要求
固定資產稅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裝置,為3年。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折舊考慮因素企業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時,應考慮以下因素:(1)該固定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2)該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如因裝置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築物受到自然侵蝕等。(3)該固定資產的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進步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4)有關固定資產使用的法律或者類似的限制。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式及年限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