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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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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的規定是啥啊?
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了不該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 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或其他規範性檔案。 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適用法律規範性質錯誤。如應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適用了已經失效的法 律規範,適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規範;適用了無權適用的法律規範;適用中有規避法律的 行為等。 (2) 適用法律規範條款的錯誤。如誤用法條,即應用某法的甲條,卻適用了某法的 乙條;漏引條款,即應同時適用某法的多條,而只適用了其中的一條,或者應同時適用幾 個法規中的條款,卻只適用了其中一個法規或部分法規的條款;誤用法條專案,即應適用 某法條中的甲項,而適用了乙項,或者應適用甲法甲條甲款甲項甲目,卻適用了甲法甲條 甲款甲項乙目。 (3) 適用法律規範物件錯誤。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對不具備法定 條件的行為人賦予權利,或授予義務,或進行處罰。如商標局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申請商標 註冊而不予註冊,或者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為人的商品給予商標註冊,就構成了賦予權 利行為中適用法律規範物件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