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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因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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