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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工資最低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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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工資最低不得低於
員工試用期工資最低不得低於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數額,最低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