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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判決的無效合同可以轉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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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判決的無效合同可以轉讓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婚姻無效的判決條件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有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和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新婚姻法增設無效婚姻制度,其用意可以概括地解釋為如下三方面:


    (一)處理違法結婚的必要手段。違法結婚問題,在我國任何時期都存在。雖然1950年婚姻法以來,我國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對要求結婚的當事人資格和條件進行嚴格稽核與把關,但是由於從事結婚登記工作的人員有限、水平所限,有的當事人有意向登記機關隱瞞不符合結婚條件的 事實,欺騙登記機關獲得結婚的現象仍存在,更有相當多人的結婚根本沒有去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也就沒有人對其是否符合結婚條件的情況進行稽核與把 關,因此,違法結婚的情況一直存在,而且相當嚴重。對這些當事人,採用批評教育、罰款的辦法不足奏效。如果不對違法結婚加以處理,或者允許其像合法婚姻似 地存在,則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就可能無法落到實處,甚至可能成為“紙上談話”。從世界範圍看,各國和地區解決違 法結婚,都是採用婚姻無效制度專門用以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通過無效婚姻制度,追究違法結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宣佈其婚姻無效。


    (二)保護合法婚姻的需要。如前所述,如果允許違法締結的婚姻繼續存在,它對合法婚姻就構成一定威脅。不論是否遵守法律,當事人想怎麼結婚就怎麼結婚,豈不極大地損害了依法結婚成立婚姻的當事人的利益?


    (三)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的需要。婚姻是當事人一輩子的重大事件,與什麼樣的人結婚,關係到當事人所有利益。任何一方當事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權利和利益得以實現並得到法律保護,其前提在於婚姻是依法成立的。如果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 則當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極可能無法實現,即使短期內實現了,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由於當事人作為居民,能力有限,有時難以完全把握另一方的情況,該方雖是符 合結婚條件結婚的,但另一方卻有意隱瞞了不符合結婚條件情況,這樣締結的婚姻對另一方的利益就是一種損害。因此,國家設立無效婚姻,有助於幫助上當受騙結婚的當事人擺脫困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需要。結婚必須具備一定條件,這除了被當事人利益考慮外,同時也是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法律作為社會道德最低限度要求體現,表達了國家和社會對婚姻的基 本立場和態度,這種規定是為社會整體利益著想的設計和要求,不允許居民個人隨意破壞。因此,無論是從維護結婚條件制度的權威,還是從國家維護社會公認道德 標準和善良風俗出發,或者從追求較大素質的民族後代出發,都必須對違法結婚的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

無效的婚姻從始至終都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因此無效的婚姻結束後在履歷上雙方仍是未婚的狀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定還是很全面的,規定了無效婚姻的雙方之間的財產關係,如果有子女的還規定了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