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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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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嗎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嗎
《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