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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土地拍賣現場的法律糾紛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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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土地拍賣現場的法律糾紛有什麼
公證處土地拍賣現場的法律糾紛有什麼
1、一般來說,拍賣企業遵照《拍賣法》規定的程式組織拍賣會,是不需要聘請公證處來現場公證的。但有時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產權的拍賣,國土部門考慮到法律上的一些空白以及公平和監督等原因,常常會請公證處到場。一些政府機構、大型國有企業委託拍賣企業拍賣時也常常請公證處來“雙保險”。 但許多人也許並不知道公證處的公證原則,公證處在拍賣現場一般只負責公證該拍賣運作過程符合預先設定的法定或規定的程式,拍賣結果真實有效。
2、公證處往往並不願意來確認拍賣過程的合法有效。也許他們是怕擔負更多的法律責任,畢竟公證收費並不是很高。 我在某次拍賣工作中曾遇到過一家地級城市的公證處,他們對於拍賣會的公證有許多獨到的理解。為了能夠接到各類拍賣會的業務,他們經過整理研究,嘗試著把拍賣會上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的情況用公證的形式予以保障,並把這些事先措好公證辭放在了手邊,用來減輕拍賣企業的法律負擔。比如: 如果拍賣師主持時操作出現誤判,為防止或平息場上買家間以及買家與拍賣企業間出現爭執,公證處可以即時宣佈剛才的競價過程無效。 當場上出現對拍賣程式的設定以及對拍賣師主持方式的異議和分歧時,這個公證處也可以即時宣佈:這個程式合法有效,主持方式有理有據。從而避免事態進一步的擴大或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