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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土地拍賣現場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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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土地拍賣現場的法律糾紛
公證處土地拍賣現場的法律糾紛
關於公證處土地拍賣現場的法律糾紛是:一般來說,拍賣企業遵照《拍賣法》規定的程式組織拍賣會,是不需要聘請公證處來現場公證的。但有時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產權的拍賣,國土部門考慮到法律上的一些空白以及公平和監督等原因,常常會請公證處到場。一些政府機構、大型國有企業委託拍賣企業拍賣時也常常請公證處來“雙保險”。 但許多人也許並不知道公證處的公證原則,公證處在拍賣現場一般只負責公證該拍賣運作過程符合預先設定的法定或規定的程式,拍賣結果真實有效。公證處往往並不願意來確認拍賣過程的合法有效。也許他們是怕擔負更多的法律責任,畢竟公證收費並不是很高。 我在某次拍賣工作中曾遇到過一家地級城市的公證處,他們對於拍賣會的公證有許多獨到的理解。為了能夠接到各類拍賣會的業務,他們經過整理研究,嘗試著把拍賣會上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情況用公證的形式予以保障,並把這些事先措好公證辭放在了手邊,用來減輕拍賣企業的法律負擔。比如: 如果拍賣師主持時操作出現誤判,為防止或平息場上買家間以及買家與拍賣企業間出現爭執,公證處可以即時宣佈剛才的競價過程無效。 當場上出現對拍賣程式的設定以及對拍賣師主持方式的異議和分歧時,這個公證處也可以即時宣佈:這個程式合法有效,主持方式有理有據。從而避免事態進一步的擴大或失控。 我在與這家公證處接觸的過程中,感覺到了他們的用心和熱情,相信在實際當中能起到一定化解糾紛和分歧的作用,但不知這樣做有沒有超出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希望有識之士發表意見。 但也有這樣的公證處,閉門造車研究拍賣的有關法律法規,無視拍賣業內的一些習慣做法,指手劃腳,往往會給拍賣會的舉辦和拍賣師的主持帶來不少麻煩。 某公證處的領導曾對我談到,你們拍賣師的主持當中有幾個做法是不對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比如:1、拍賣師應該在報完“最後一次”以後馬上落槌,不應該超 過一秒;2、拍賣師可以在一個一直高舉號牌的買家身上連續加價,因為對方也許有著出價超過底價的需求和炫耀自己的必要;3、拍賣師在主持當中,沒到底價時不能問場上買家“要不要”,“有要的沒有”,因為,“要”就表示超過了底價,有舉牌就應該成交。4、拍賣師主持超過底價後不應該再“引價”報出“有出到下一個價位的沒有?”,因為,下一價位的“引價”就暗示著現在的價位沒有到底價。5、如果起拍價低於底價的情況下,拍賣師起拍後不應一點一點“引價”拍賣,應該一步到位“引到”底價。 大家看完上邊這位“公證專家”的見解,一定會笑了,覺得似乎很“幼稚”,“雞蛋裡挑骨頭”、“漏洞百出”。因為他們是被請來“依法監督”的,有時拍賣企業還很難說服他們,這就會給拍賣企業和拍賣師的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擾。 因此,一場拍賣會要不要請公證處來,一定要事先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