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爆炸罪和放火罪的區別

法律 閱讀(3.21W)
爆炸罪和放火罪的區別
爆炸罪和放火罪的區別
放火罪和爆炸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暴力犯罪,具有對公共安全危害極大的本質相似性,因此被《刑法》規定同一個法條之中。
但是,放火罪與爆炸罪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方面,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放火罪的成立需要有引火物,並且需要具有有火勢蔓延後將無法控制、可能毀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抽象危險。而爆炸罪則需要有爆炸物或者爆炸裝置,並且爆炸發生後無法控制對不特定物件造成損害的抽象危險。
另一方面,放火罪和爆炸罪的預備行為的危險性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持有火種和動火是日常生活所需,並不是違法犯罪行為,無需特殊資質和審批許可。但是持有、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在我國是被嚴格管制的,並且刑法規定有多個罪名予以規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