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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 | 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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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如何處理
對於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如何處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對嚴重不良行為作了規定。嚴重不良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它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九種情況:
(1)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6)多次偷竊;
(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有上述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一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以及社會上的任何人,都有及時予以制止的義務。二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通氣、相互配合,共同採取疏導、談心、制定教育計劃等措施,對其進行管教。三是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學校可以提出申請,並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將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四是其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五是因未成年人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